- 第 4 條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為都市更新會或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 。
- 第 5 條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其補助項目 及額度如下: 一 設立都市更新會: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各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 上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分之一。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已接受臺北市政府以外機關(構)都市更新相同補助項目者, 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第一項各款補助,同一更新單元以核給一次為限。申請案之更新單元範圍 內任一筆土地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核給相同項目之補助。 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一項各款補助上限 各得提高百分之二十。
- 第 6 條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經都發局 核准後依法撥付: 一 設立都市更新會: (一)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 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團體同意籌組函。 3.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 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 分之一之事業計畫同意書。 4.發起人名冊。 5.收支清單。 6.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二)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 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百分之五十或一次請領全額: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 3.立案證書。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6.前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二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一)第一期款:於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委託契約後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 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委託契約書。 3.收支清單。 4.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5.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二)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一年 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 之五十: 1.申請書。 2.辦理公開展覽函。 3.收支清單。 4.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5.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三)第三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檢 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之三十 或一次請領全額: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3.核定計畫書圖。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6.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申請一次全額請領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者,除應 檢具該目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同款第一目所定比率之事業計畫同意 書。 第一項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第十條所定書表須以正本檢附外 ,得以影本代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檢具之委託契約書,其經費撥付如包含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者,應明示經費個別明細供都發局審核。
- 第 7 條獲准補助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考核之: 一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核定或都市更新會解散前,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至少每六個月要求受 補助者提供督導考核表並檢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 。 二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依其申請補助之項目,於核准補助 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 至少每六個月要求受補助者提供督導考核表並檢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 都發局得於前項考核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並 得視實際需要檢查考核受補助者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 需資料。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其都市更新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者應檢討落後原 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函知都發局。未提出改善措施者,經都發局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經都發局評估都市更新難以執行者,都發局不再核 給都市更新後續階段之補助。
- 第 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 重複核給補助。 三 補助款之運用成效不佳。 四 受補助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所定之考核。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人不予核准本辦法所定 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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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4006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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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76005227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