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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二字第09530507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參酌行 政罰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 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項 次 減免或 增減 內 容 條 文 備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 7 條 第 1 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9 條 第 1 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 9 條 第 3 項
    4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 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12 條 本文
    5 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13 條 本文
    6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 8 條
    ◎本府勞工局主管法規中未有法定最 高額 3,000 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 定,故不得援引第 19 條規定,遽 予免罰。 第 19 條
    7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 12 條 但書
    8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 13 條 但書
    9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 8 條 裁處 之罰 鍰不 得逾 法定 罰鍰 最高 額之 三分 之一 ,亦 不得 低於 法定 罰鍰 最低 額之 三分 之一 。
    10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 12 條 但書
    11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 13 條 但書
    12 4 14 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 輕處罰。 第 9 條 第 2 項 裁處 之罰 鍰不 得逾 法定 罰鍰 最高 額之 二分 之一 ,亦 不得 低於 法定 罰鍰 最低 額之 二分
    13 5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 9 條 第 4 項
    14 得 增 加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 18 條 第 2 項 仍應 在法 定最 高額 之裁 處範 圍內
    15 2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 (以下同) 100 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100 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項
    16 3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 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不 得逾 100 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100 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裁處之。 第 15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17 4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 第 16 條
    18 5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 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 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 圍內,酌予追繳。 第 20 條 第 1 項
    19 6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 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 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 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 20 條 第 2 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兩性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 額度 (新 臺幣:元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對求 職者或受 僱者之招 募、甄試 、進用、 分發、配 置、考績 或陞遷等 ,因性別 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 7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一) 非申訴案件 (如違規廣 告) ,得限期改善。經 通知限期改善而不 如期改善。 1.第 1 次:1 萬元。 2.第 2 次:5 萬元。 3.第 3 次以上 (含第 3 次) :10 萬元。 (二) 申訴案件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2 雇主為受 僱者舉辦 或提供教 育、訓練 或其他類 似活動, 因性別而 有差別待 遇者。 第 8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1 萬元。 2.第 2 次:5 萬元。 3.第 3 次以上 (含第 3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3 雇主為受 僱者舉辦 或提供各 項福利措 施,因性 別而有差 別待遇者 。 第 9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1 萬元。 2.第 2 次:5 萬元。 3.第 3 次以上 (含第 3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4 雇主對受 僱者薪資 之給付, 因性別而 有差別待 遇或以降 低其他受 僱者薪資 之方式, 規避不得 因性別而 有薪資差 別待遇之 規定者。 第 10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1 萬元。 2.第 2 次:5 萬元。 3.第 3 次以上 (含第 3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5 雇主對受 僱者之退 休、資遣 、離職及 解僱,因 性別而有 差別待遇 者。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6 工作規則 、勞動契 約或團體 協約,規 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 者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 兒之情事 時,應行 離職或留 職停薪; 或以其為 解僱之理 由者。 第 11 條 第 2 項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7 僱用受僱 者 30 人 以上之雇 主,未訂 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 、申訴及 懲戒辦法 ,並在工 作場所公 開揭示者 。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1 萬元 2.第 2 次:5 萬元 3.第 3 次以上:10 萬 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8 雇主於知 悉前條性 騷擾之情 形時,未 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 措施者。 第 13 條 第 2 項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一) 性騷擾案件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案: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9 受僱者為 第 14 條 至第 20 條之請求 時,雇主 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 全勤獎金 、考績或 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 者。 第 21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10 僱用受僱 者 250 人以上之 雇主,未 設置托兒 設施措施 或提供適 當之托兒 措施。 第 23 條 、行政執 行法第 2 8 條第 1 項、第 3 0 條第 1 項、第 3 1 條第 1 項 處 5 千 元以上 3 0 萬元以 下怠金 一、一般裁罰原則 經輔導、獎勵、勸導、糾 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公法 上義務,並通知限期改 善 (如無正當理由) 而不 如期改善,處 5 千元以 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11 雇主因受 僱者提出 本法之申 訴或協助 他人申訴 ,而予以 解僱、調 職或其他 不利之處 分者。 第 36 條 、第 38 條 處 1 萬 元以上 1 0 萬元以 下罰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 1 次:5 萬元。 2.第 2 次以上 (含第 2 次) :10 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 四、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時,應審酌:(1) 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2) 所生影響及 (3)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 得之利益,(4)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量加重或減輕。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五、本基準自 95 年 2 月 5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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