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勞就字第10431547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4年2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 次 審 酌 事 項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 罰。 第 7 條 第 1 項
    2 2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 處罰。 第 9 條 第 1 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 9 條 第 3 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11 條 第 1 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 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11 條 第 2 項 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 違法,而未依 法定程序向該 上級公務員陳 述意見者,不 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為,不予處罰。 第 12 條 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予處罰。 第 13 條 本文
    8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 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 免除其處罰。 第 8 條 但書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未有法 定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 )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 規定,故不得援引第 19 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 19 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 處罰。 第 12 條 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 處罰。 第 13 條 但書
    11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 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 減輕其處罰。 第 8 條 但書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金額之三 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 處罰。 第 12 條 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 處罰。 第 13 條 但書
    14 4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 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 9 條 第 2 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金額之二 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 9 條 第 4 項
    16 得 加 重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 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 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 18 條 第 2 項
    17 得 併 罰 部 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 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 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 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 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 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 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 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裁處之。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 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 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 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 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 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 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 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 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 處之。 第 15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 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 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者,得按個案情節,依前 開第 17 項或第 18 項之內 容裁處(即準用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 第 16 條
    20 得 追 繳 部 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 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 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 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 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 20 條 第 1 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 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 圍內,酌予追繳。 第 20 條 第 2 項
    22 審 酌 部 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 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 18 條 第 1 項
  •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性別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及其 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 幣:元)及其他處罰
    1 雇主對求職者或 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進用、分 發、配置、考績 或陞遷等,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者。 第 7 條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5 萬元。 2.第 2 次:25–5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50 萬元。
    2 雇主為受僱者舉 辦或提供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 活動,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 8 條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0 萬元。 2.第 2 次:20–30 萬元。 3.第 3 次:30–40 萬元。 4.第 4 次:40–50 萬元。 5.第 5 次以上:50 萬元。
    3 雇主為受僱者舉 辦或提供各項福 利措施,因性別 或性傾向而有差 別待遇者。 第 9 條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0 萬元。 2.第 2 次:20–30 萬元。 3.第 3 次:30–40 萬元。 4.第 4 次:40–50 萬元。 5.第 5 次以上:50 萬元。
    4 雇主對受僱者薪 資之給付,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或以降 低其他受僱者薪 資之方式,規避 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薪資差 別待遇之規定者 。 第 10 條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0 萬元。 2.第 2 次:20–30 萬元。 3.第 3 次:30–40 萬元。 4.第 4 次:40–50 萬元。 5.第 5 次以上:50 萬元。
    5 雇主對受僱者之 退休、資遣、離 職及解僱,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者。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5 萬元。 2.第 2 次:25–5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50 萬元。
    6 工作規則、勞動 契約或團體協約 ,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 、懷孕、分娩或 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 停薪;或以其為 解僱之理由者。 第 11 條 第 2 項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5 萬元。 2.第 2 次:25–5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50 萬元。
    7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 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 示者。 第 13 條 第 1 項 後段、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5 萬元。 2.第 2 次:25–5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50 萬元。
    8 雇主於知悉第 12 條性騷擾之 情形時,未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者。 第 13 條 第 2 項 、第 38 條之 1 處 10 萬元 以上 5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10–25 萬元。 2.第 2 次:25–5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50 萬元。
    9 受僱者依第 14 條至第 20 條之 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予以拒絕或 視為缺勤而影響 其全勤獎金、考 績或為其他不利 之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2 萬元 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2-15 萬 元。 2.第 2 次:15-3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0 雇主因受僱者提 出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申訴或協助 他人申訴,而予 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者。 第 36 條 、第 38 條 處 2 萬元 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 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 定處罰外,應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1.第 1 次:2 –15 萬元。 2.第 2 次:15–30 萬元。 3.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