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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1008700號令修正第6、8、10條條文
  • 第 6 條
    交通車除依法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並應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及乘 客責任險。 前項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最低保額,由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定之 。
  • 第 8 條
    交通車載送學生及幼童不得超過該車輛核定之載運人數,並應依核定之載 運人數設置座位;學童上下車應選擇安全地點為之。 幼童專用車不得載送未滿二歲幼兒及七歲以上學童,行進時不得令幼童站 立,並應有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幼童專用車臨時故障或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致二小時內無法行駛者,應即向 教育局或社會局報備載運幼童替代方案;其餘交通車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其相關程序由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公告之。
  • 第 10 條
    交通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及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者 ,應於異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教育局或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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