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 良風俗、妨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 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 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大隊 指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部、區大 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 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等,屆齡七 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 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 )、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 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 、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 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 (附件二)、「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 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各 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 、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 八、訓練、演習及服勤召集: (一)訓練區分:各項訓練實施之次數及時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訓練 經檢測未達標準者,應再實施訓練至合格為止。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 練。 2.常年訓練:民防團隊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實施一次或二次, 每次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3.幹部訓練:對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以每年實施四小 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 4.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訓練、演習及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 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三)幹部會報:大隊部每六個月應召開一次、區大隊及直屬大隊每三個 月應召開一次、中隊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 (四)義警人員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 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 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 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五)對於訓練、演習及服勤表現優異之義警人員、小隊、分隊、中隊、 區大隊應予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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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43079633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