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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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4006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88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