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 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 求自定之。
-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 六、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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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2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98336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