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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國字第1083108062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 除之。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 算,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併入相關領域,其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 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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