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民間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各團體),指依法核准立案之全國及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團體。
- 第 7 條各團體申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之補助,每年各以二次 為限。但經體育局專案核准之全市性體育活動,不在此限。 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二分之一,且不得逾下列各款規定金額: 一 國際性體育活動: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二 全國性體育活動:五十萬元。 三 全市性體育活動:十五萬元。 四 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十萬元。 體育活動如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專案預算或經專簽臺北市政府同意者,不 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活動補助項目及審查基準,由體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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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5-4001
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22056號令修正發布第1、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