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目的及依據 (一)目的:為協助土地所有權人順利推動自辦市地重劃,以實現都市計 畫目標,促進市政建設,爰將相關法令規定之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 序予以彙整,同時明確劃分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 之分工及權責,以提升行政效能。 (二)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都 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殯葬管理條例。
- 第 2 條二、作業程序(請參考附圖)。
- 第 3 條三、作業程序及說明:
作業程序 辦理單位 說明 (一) 重劃發起 及成立籌 備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都市發展 局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應依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 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發起成 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 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本府申請核 定,其申請書及附件之格式如附件 1、附件 2。 2.如涉及山坡地開發者,本府應於核定函內提 示申請人注意其開發限制。 (二) 申請核定 擬辦重劃 範圍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都市發展 局 (建築管 理處)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水 利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衛 生下水道 工程處) 產業發展 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文化局 臺北市市 場處 自來水事 業處 其他 1.籌備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檢具擬辦重劃範圍位置圖、都市計畫地籍 套繪圖各 15 份、土地清冊 2 份向本府申 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其申請書及附件之格 式如附件 3、附件 4。 2.籌備會申請擬辦市地重劃之範圍,如有獎勵 辦法第 5 條、第 21 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通知其補正或不予核准。 3.申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 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未達獎勵 辦法第 22 條規定 15 %之標準者,本府應 通知籌備會依該條第 1 至第 3 項次序檢 討辦理。 4.本府應視擬辦重劃範圍情形,通知各相關主 管機關及籌備會訂期辦理實地會勘,並請主 管機關於實地會勘後就有關開發工程應否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交通衝擊評估、水土保持 計畫、申請開發許可、申請雜項執照、申請 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調查古蹟、歷史建築 、受保護樹木等事項提供意見。會勘紀錄應 分送各相關主管機關及籌備會;各主管機關 提供之意見應轉知籌備會參考。 5.本府應將核定之自辦市地重劃區(以下簡稱 重劃區)範圍函告籌備會,同時依獎勵辦法 第 23 條規定,通知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 (三) 徵求土地 所有權人 同意,重 劃計畫書 之擬定、 申請核定 及公告並 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籌備會於重劃範圍核定後,應依獎勵辦法第 25 條規定,舉辦座談說明會,並以書面徵 求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作為擬具自辦市地重 劃計畫書之依據。 2.籌備會擬具重劃計畫書時,除依市地重劃實 施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外,應視 本府轉知之各主管機關意見性質,分別納入 重劃計畫書之工程項目、重劃費用、重劃工 作進度表等內容。 3.籌備會依獎勵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申 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應檢具申請書、重 劃計畫書圖、重劃區土地清冊、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他 有關資料,前述書表格式依序如附件 5 至 附件 8。本府於審查相關文件無誤後,核定 准予實施市地重劃,並請籌備會於第 1 次 會員大會中互選 1 人為重劃會代表人。 4.重劃計畫書經本府核定後,籌備會應依獎勵 辦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其公告及書面通知之格式如附件 9 、附件 10。 (四) 成立重劃 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籌備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重劃 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 2 個月內召開第 1 次會員大會,並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成 立重劃會。 2.重劃會成立後,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將章程、會員與理監事名 冊、第 1 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本 府核定,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1。 (五) 現況測量 及調查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轄區地政 事務所) 都市發展 局 其他 重劃會應辦理現況地形測量及調查,如有必要 得依獎勵辦法第 28 條及第 48 條第 2、 3 項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 界及分割測量,其費用減半收取;本府應優先 辦理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且免收測 量費用。 (六-1) 拆遷補償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重劃區內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之土 地改良物、墳墓,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 1 條第 1 項規定查定補償數額並提交會員 大會通過;其補償數額及拆遷期限,重劃會 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之 1 規定公告 ,並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辦理拆 遷。前述公告及通知格式如附件 12、 附件 12-1、附件13。 2.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 異議、拒不拆遷或阻撓施工時,重劃會之理 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 1 條第 2、3 項規定辦理。 (六-2) 施工前置 作業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水 利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衛 生下水道 工程處) 都市發展 局 (建築管 理處) 產業發展 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文化局 自來水事 業處 公用事業 機構 其他 1.重劃計畫書經公告期滿後,應提經會員大會 追認,理事會並應依獎勵辦法第 32 條規定 ,按本府核准之重劃計畫書所列工程項目及 本府訂頒之設計相關規定,進行重劃區公共 設施工程之規劃及設計,且委由合格之相關 工程技師簽證。 2.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依相關法令規定應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都市設 計審議、交通衝擊評估、雜項執照、開發許 可、調查古蹟及歷史建築、受保護樹木保護 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者,應先經本市相關 委員會或本府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3.理事會應於完成規劃設計說明會後,始得依 獎勵辦法第 32 條第 1、2 項規定,檢送設 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請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 關核定。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前述核定 時,應副知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以下 簡稱開發總隊)。 4.重劃區應辦之公共設施及管線工程施工項目 ,經各該工程主機關核定之工程預算,如與 經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所列內容不符且非屬單 純費用數額之增減,而屬工程項目與金額之 變動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大會修正重劃計 畫書,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公告及通知會員相 關事宜。 5.理事會向本府申請開工前應辦妥之準備作業 如下: (1) 重劃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工程開 工前,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及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 收作業程序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 環境保護局申報,並依核定金額繳納。 (2) 重劃區屬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本府 核定者,重劃會應於開工前,報請本府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 可證,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3 條規定,豎立重劃開發範圍、開 挖整地範圍界樁及施工標示牌。 理事會應檢附前述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開 工,本府於徵得各相關工程主管機關同意後 准予開工。 6.理事會於施工前應辦事項如下: (1) 重劃工程之施工,若達本市道安會報重 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者,應擬具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前 4 5 天提送道安會報工作小組審議。 (2) 凡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 年 8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62155A 號公 告「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 減少逕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 要措施」新設或新開發行為者,應於施 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 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並據以實施。 (3) 理事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 規定,提報經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送 請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本府各 工程主管機關為前述備查時,應副知開 發總隊。 (七-1) 地價查估 及評定地 價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應依獎勵 辦法第 30 條規定,檢附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 及評議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將該會議紀錄 及其附件 25 份,送請本府提交本市地價及標 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前述重劃前後地價 評議表之格式如附件 14、附件 15。 (七-2) 核定計算 負擔總計 表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依獎勵辦法 第 33 條規定計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 利息,並依附件 16 格式製作負擔總計表送本 府核定。 (七-3) 工程施工 及驗收接 管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水 利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衛 生下水道 工程處) 都市發展 局 (建築管 理處) 產業發展 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文化局 自來水事 業處 公用事業 機構 轄區區公 所 其他 1.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辦理事項如下 : (1) 理事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 規定,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本府 工務局及其他機關有關施工規範辦理, 並定期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實施 查核。 (2) 重劃工程如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變更、水 土保持變更或其他工程施工變更者,理 事會應完成法定程序並據以施工。 2.工程竣(完)工後理事會應辦理事項如下: (1) 重劃工程涉及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 施工者,理事會應於該工程完工時先報 請本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辦理水土保持 計畫完工檢查。 (2) 繪製竣工圖說及結算資料,並彙整材料 檢(試)驗報告成冊備驗。 3.驗收、接管與保固 (1) 理事會於申請驗收接管時,應檢具竣工 圖說、結算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 明書(如無則免附),依獎勵辦法第 4 4 條規定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 收並副知開發總隊。 (2) 工程驗收後,本府應通知重劃會檢具相 關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完納末期 空氣污染防制費。 (3) 經驗收合格,理事會應將與承包商之契 約權利讓與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並由承 包商依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項目之工 程結算金額分別計算及繳交百分之五保 固保證金後,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 管養護,保固期滿無瑕疵擔保責任者, 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 4.重劃區重劃工程各項費用結清後,重劃會應 函知本府。 (八) 計算負擔 及分配設 計 重劃會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應依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並須符合都市計畫 之規定。 (九) 土地分配 結果公告 及異議處 理 重劃會 1.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依獎勵辦 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 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公告及通 知之格式如附件 17、 附件18。 2.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理 事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協 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 (十) 地籍整理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轄區地政 事務所) 轄區區公 所 其他 1.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 應依獎勵辦法第 35 條規定實地埋設界樁, 並檢附下列圖冊,向本府申請辦理地籍測量 。 (1)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2) 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3) 重劃前後地號圖。 (4) 宗地資料清冊及電子檔。 (5) 地號界址清冊及電子檔。 (6) 界址坐標清冊及電子檔。 (7) 控制點坐標清冊及電子檔。 2.本府受理重劃會申請地籍測量後,應即依「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之「 土地分割複丈費」核算費用並通知重劃會繳 納規費。 3.重劃會繳納規費完竣後,本府地籍測量業務 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測,並由重劃會至實地指 界。測量成果之誤差,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73 條之規定者,本府應函請重劃會辦 理更正;地籍測量之實測面積與重劃後土地 分配面積不符部分,應依獎勵辦法第 36 條 第 1 項規定,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 配清冊之面積。 4.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 者,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7 條規定,協 調終止租約或補償承租人,並函知本府轉請 轄區區公所註銷租約或為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 5.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 記之土地者,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38 條 規定邀集權利人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列冊。 6.重劃會應將重劃前土地地號清冊、重劃前後 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 後地號圖、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界址 坐標檔、控制點坐標檔、他項權利塗銷及轉 載清冊、限制登記塗銷及轉載清冊、耕地租 約塗銷及轉載清冊、已登記建物全部或部分 拆除清冊,送本府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權利變更登記及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十一) 土地交接 、清償及 核發重劃 負擔總費 用證明書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地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 應依獎勵辦法第 40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 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 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2.土地所有權人未分配土地或申請放棄分配土 地,重劃會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 規定發給現金補償或提存。 3.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 依獎勵辦法第 41 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 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 轉登記。 4.土地登記辦竣,且重劃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 機關接管後,本府應通知重劃會依獎勵辦法 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 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審後, 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其申請函 及附件格式如附件 19 至附件 23。 (十二) 抵費地處 分及財務 結算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轄區地政 事務所)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水 利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衛 生下水道 工程處) 都市發展 局 (建築管 理處) 產業發展 局 其他 1.理事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象 、價款,並於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 但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為抵費地處分事宜 者,免再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2.重劃會應於土地現金補償、土地改良物及墳 墓拆遷補償清償完竣後,依獎勵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本府同意出售重劃區 內抵費地,其申請函及出售清冊之格式如附 件 24、附件 25。 本府應於函詢各工程主管機關,確認重劃工 程均已竣工驗收且無未完成情形後,同意出 售。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 重劃會之事由,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 3.抵費地出售後,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第 43 條規定,造具出售清冊 2 份,送請本府備 查。本府於備查同時,須檢附清冊 1 份送 轄區地政事務所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 之審核依據。 4.出售抵費地所得價款,重劃會應依獎勵辦法 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優先償還重劃費用、 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如有盈餘,盈餘 款之處理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辦竣土地交接及債務清償完畢後,理事會應 依獎勵辦法第 45 條規定,於 3 個月內辦 理結算,並依附件 26 格式編造財務結算表 ,報請本府備查後公告。 (十三) 撰寫重劃 報告及報 請解散重 劃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重劃會於完成財務結算後,應依獎勵辦法第 1 9 條規定,將重劃報告送請本府備查,並報請 解散。本府於准予重劃會解散時,應副知各工 程主管機關。 - 第 4 條四、注意事項
作業程序 應注意事項 (一) 重劃發起及成立 籌備會 1.如擬自辦市地重劃之地區尚無發布細部計畫或須 變更原都市計畫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 24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申請 核辦。 2.籌備會未依獎勵辦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自 核定成立之日起 1 年內檢具重劃計畫書向本府 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或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 滿日起 2 個月內成立重劃會者,本府得解散之 。 (四) 成立重劃會 1.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 理事 7 人以上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 1 人為 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重劃會會員人數為 8人以下時,得選 1人為監事 ,其餘會員均為理事。 2.理事、監事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依獎勵辦 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應達該重劃區都市計 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 3.重劃會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依獎勵辦 法第 17 條規定函請本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並 應送請本府備查,其申請函格式如附件 27 。會 議紀錄如不符法令規定者,本府不予備查。 4.自辦市地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 土地,由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 50 條規定,於重 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 2 個月內列冊報經本府轉 送稅捐稽徵機關。 5.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本府核定之重 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本府依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 ,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五) 現況測量及調查 重劃會應向地政機關申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土地之 界址點數值(化)坐標,如重劃範圍有涉及都市計 畫樁位問題,重劃會應自行檢核重劃範圍邊界與都 市計畫樁位是否相符。 (六-2) 施工前置作業 1.理事會於進行規劃設計時,應將保固保證金(含 保活保證金)及保固期限等事項納入工程契約書 辦理。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應將道路工程( 含 8 公尺以上及以下部分)、排水、公園及綠 地、路燈、污水工程及其他各項管線工程等分項 編列。 2.理事會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標準單 價、本府工務局編訂之工料分析手冊等相關規定 編列工程預算;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於核定時應予 切實審查。 3.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及天 然氣等管線工程,理事會應洽請各該管線事業機 構(關)配合規劃設計,並協調各管線事業機構 (關)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埋設或遷移管線。 其費用之分擔,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規定,得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重劃會 應將協商結果函知本府,並於施工前繳清應分擔 之費用。如管線事業機構(關)委託重劃會於重 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作管線工程,重劃會於辦理 規劃設計後,應將設計書、圖各 3 份送本府轉 請各管線事業機構(關)協助審查。 4.重劃區都市計畫道路高程應依本府主管機關(都 市發展局)訂定之道路中心樁高程設計;若本府 主管機關未核定高程或依核定之高程設計有困難 者,其設計時,相關都市計畫道路設計資料應先 由道路主管機關(工務局)審查後,將都市計畫 道路中心樁書圖等相關資料送請都市發展局修定 ,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依據。 (七-3) 工程施工及驗收 接管 1.有關工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空氣、水質、噪 音、廢棄物等污染防治、工地安全、水土保持及 防災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等均由重劃會自行負責 。工程施工中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相關污染防制設施,並進 行工程周邊道路認養洗掃作業,另施工機具應採 用合法油品。 2.重劃區道路工程,路寬超過 8 公尺之道路,係 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負責接管養護;8 公尺 以下含 8 公尺道路屬轄區區公所權責。 3.各該工程完工接管後,相關裝修、機電、防水、 地表以上之壁體滲漏及道路、交通設施、自來水 工程之保固期間為 2 年;相關建築物構造體、 暗渠、橋涵、隧道、堤防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 修繕及地表以下之壁體滲漏工程,保固期間為 5 年。 4.基地內有新闢道路或增設其他附屬工程與現有道 路銜接,應報請本府交通局進行履勘通過後始得 通車。 禁止或限制土地 移轉及建築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 決議,送請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規定,分 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土地移轉、分割或 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 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第 5 條五、附件一覽表及內容 附件 1:核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書。 附件 2:發起人土地標示明細表。 附件 3: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申請書。 附件 4:擬辦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清冊。 附件 5:核准實施市地重劃申請書。 附件 6: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清冊。 附件 7: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附件 8: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 附件 9: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理重劃計畫書公告。 附件 10: 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理重劃計畫書公告通知函。 附件 11: 自辦重劃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核定申請函。 附件 12: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公告。 附件 12-1: 自辦市地重劃區墳墓遷葬補償公告。 附件 13: 自辦市地重劃區通知領取拆遷補償費函。 附件 14: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地價評議表。 附件 15: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地價評議表。 附件 16: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 附件 17: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 附件 18: 自辦市地重劃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閱覽土地分配結果通知 函。 附件 19: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用印 申請函。 附件 20: 自辦市地重劃區各宗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計算一 覽表。 附件 21: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第1聯。 附件 22: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第2聯。 附件 23: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第3聯。 附件 24: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同意出售申請函。 附件 25: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清冊。 附件 26: 自辦市地重劃區財務結算表。 附件 27: 自辦重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備查申請函。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3001
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發字第09632810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