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車:指本市聯營公車、臺北縣轄公車及基隆市公車。 二 捷運: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三 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 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 第 7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核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助: 一 首次申請第一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二 第一類票卡遺失或無法正常使用。但因可歸責於票卡持有人之事由所 致者,其申請核發以一次為限。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前項情形,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回者,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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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8
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26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