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 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 社會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二十二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公務人員訓練處、人事處 及法規委員會代表八人,由各機關首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 (二)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八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代表、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審議、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推展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宣導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 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任;置幹事九人,均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 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 五、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會 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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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3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051600號函修正全文2~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