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502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推廣客家文化語言研習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 第 5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