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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10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 第 4 條
    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 本市各機關及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三 外籍人士。 四 其他經客委會同意之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 參加。
  • 第 5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之收費方式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6 條
    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 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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