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並為委員,綜理會務;置副召集人一人兼任 執行秘書,由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主任兼任並為委員,襄助會務;置委 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府財政局、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各推薦一 人兼派之,其餘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資訊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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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2
臺北市市民生活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260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