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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2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臺北市市民生活網(以下簡稱本網站)整合建置營 運管理計畫及成效,以維護市民權益,特設臺北市市民生活網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網站合作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所提之年度營運計畫書等事項。 (二)審議廠商所提之年度經營績效及營運管理報告等事項(含造訪人次、會員成長數 、加值服務使用之達成率、使用者滿意度、系統可用率、財務目標達成率等事項 )。 (三)審議廠商所提之營運回饋方案等事項。 (四)審議廠商年度中所提加值服務經營建議書及全程線上申辦服務建議書(含服務項 目、收費方式及收費標準)等事項。 (五)其他重大建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並為委員,綜理會務;置副召集人一人兼任 執行秘書,由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資訊處)處長兼任並為委員,襄助會務;置委員十 一至十五人,由本府財政局、觀光傳播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各推薦一 人兼派之,其餘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季必要時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了解營運狀況,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如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 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或廠商辦理。
  •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委員會設督導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 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協助處理相關業務。
  •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廠商或其他相關人員 列席。
  •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資訊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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