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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755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學生搭乘聯營公車優待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 ,提供學生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乘車優惠,並落實 學生票乘客身分之查核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之範圍,由交通局公告之。
  • 第 4 條
    學生欲享有搭乘聯營公車優惠者,應依規定方式申辦及使用學生票。
  • 第 5 條
    持用學生票搭乘聯營公車者,應隨身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 接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驗。 依前項規定接受查驗時,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差額 。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經確認其屬冒用學生身 分者,聯營公車業者得於運送契約中約定得處全票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或 收回學生票。 前項約定應註記於學生票卡。 第三項學生票收回後之扣款及退款等處理方式,由交通局定之。
  • 第 6 條
    聯營公車業者,依本辦法提供學生乘車優惠而減少之收入,由政府編列預 算補貼。 前項補貼經費,由交通局協調涉及學生乘車優惠補貼之相關地方政府及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分攤之。 聯營公車業者,應將實際優待情形及違約金收入,製作報表請領補貼款, 經交通局審核無誤後付款。
  • 第 7 條
    有關學生票申辦方式、使用原則、違約金收入之分配、聯營公車業者查驗 執行分工及請領補貼款程序等事項,由交通局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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