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合作社法事件,依法而為 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部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部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項 
- 三、本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社員向理事會提出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之請求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2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其期限少於十日時。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前半段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3 違反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項公告期限,少於十五日時。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前半段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4 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清算人未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5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設立人未於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後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6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登記之事項,除理監事之年齡、出生地、職務及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之金額外,有變更時,未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7 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合作社設立後,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8 違反第十條之二規定,合作社得於必要時設立分社,但未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9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作社對於新加入之社員,未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0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作社業務年度財務報表,未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1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決議解散,未於一個月內敘明解散事由或檢具社員大會紀錄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2 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合作社為合併時,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或解散或設立之登記。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3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其指定期限少於一個月時。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前半段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4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未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或未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二款 1.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千元至八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至一萬元罰鍰。15 理事會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相關簿冊於合作社,或社員名簿未載明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或為不實之記載。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16 理事會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相關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17 清算人就任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立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18 清算人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於清算事務終了後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19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得查閱之書類。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0 違反第四十條之一規定,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當選為理事。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前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至二萬元罰鍰。21 清算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後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2 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理事會、監事會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3 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業務經營範圍不以社員為限制者。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前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4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未於名稱上表明者。 第七十四條之一後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5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分配社股年息,超過一分,無盈餘時,仍分配股息者。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款前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至二萬元罰鍰。26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百分比提列公積金、公益金、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酬勞金之各項分配比例分配者。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款後半段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27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監事不得兼職、未解除責任之理事,不得當選為監事之限制、理事及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者。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1.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2.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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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8-03-3004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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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社團字第10040561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