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作業內容與方法 (一)中央災害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1.依據行政院91年 9月30日函頒「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之開設時機規定,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 有效控制者。依據行政院91年11月15日函頒「災害通報作業規定」所定「輸電 線路災害」之災害規模如下: 2.甲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10人以上傷亡、失蹤、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即通報行政院(通報系統附件一)。 3.乙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4.丙級災害規模:未達乙級災害規模,且情勢已控制,不再惡化者。 (二)通報方式:產業發展局接獲輸電線路災害之通報,研判如達行政院「災害通報作 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應即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防會及市長(附件二)。 (三)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三)。 (四)一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10所以上(含一次變 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即報請市長成立市級災害 應變中心(臺北市轄區變電所供電範圍一覽表附件四)。 (五)二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10所以上(含一次變 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即報請市長成立市級災害 應變中心,並通報市府核心局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發展 局、發言人室、民政局、捷運公司、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 )及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單位。 (六)三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5所以上(含1次變電所P/S、 2次變電所S/S 及配電變電所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七)如災害規模達本市開設應變中心之時機規定,產業發展局應即報告市長同意後成 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簽報或先行以電話口頭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附件五 )。 (八)當報經市長同意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後,即運用「本市災害緊急通報系統」通 知各單位派員進駐(附件六)。
- 五、災害緊急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值勤作業方式:由各進駐單位依據「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臺北市重大 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臺北市地區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列輸電 線路災害應變事項,進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各進駐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除依據各單位因應重大停電事故應變處 理標準作業執行權責事項,並須遵照本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執行應變處置措施。 (三)為應本中心運作需要,由各進駐單位依權責編組成立「彙報處理組、新聞公關組 、災情統計組、幕僚作業組」等四組(附件七),以遂行本中心之各項運作。 (四)各單位於收到本中心進駐訊息後,應派遣人員進駐本中心並參與災害防救會議。 (附件八)。
- 六、應變中心開設時之人員進駐:各進駐單位應指派權責人員,於接到通報後30分鐘內進駐 。 (一)各單位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表(附件九)及北市重大停電各單位業務 承辦人一覽表(附件十﹚。 (二)本中心除進駐單位進行各項應變處置作業外,並以任務編組方式編組: (三)彙報處理組: 1.由產業發展局依重大停電事故災害通報系統掌握災情,負責指揮官幕僚作業, 紀錄登載本中心開設各項運作狀況、指揮官裁(指)示事項追蹤管制(附件十 一)。 2.負責災情蒐報、查證、彙整、通報、傳遞、統計分析等作業。彙整各局處提供 災情,製作災情報告及復救處理。 3.本小組作業人員於值勤交接時,應將所有查報書面資料(含對口單位連繫電話 、分工責任區)、電腦檔案進行交接工作,必要時得召開交接會議。 4.災情查報時機:本中心成立後 2時內,應先彙整初期災情查報資料(附件十二 ),陳送各級長官,並交由發言人室通告。 5.全面進行災情查報與確認,遇有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時得隨時為之。 (四)新聞公關組:由發言人室協助新聞媒體聯繫、新聞發布輿情反映及宣導工作。 (五)災情統計組:由警察局、消防局及產業發展局就各項火災、爆炸災情、經貿園區 及軟體科學園區災損,電力供應影響等相關資料,對災害應變處理作災情統計分 析,提出具體建議供指揮官決定應變措施之參考。 (六)幕僚作業組:災害彙整、通報、傳遞、統計分析及製作災情報告等作業。 (七)復電用戶優先順序: 1.國防有關用戶。 2.治安及行政有關用戶。 3.公共事業用戶。 4.都市用戶。 5.一般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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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3
臺北市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公字第099300735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