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8 條各公民會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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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4
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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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2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