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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1004
全部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8條條文及附表三、附表七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管理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 第 18 條
    各公民會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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