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管理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 第 18 條各公民會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1004
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8條條文及附表三、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