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對造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地政事務所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請申請人 以申請書(格式一)向地政處申請撤回調處案。 (四)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未到場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地政事務所應 擬具初審意見表(格式二)及檢附相關資料,送交地政處提供委員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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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805300號函修正下達第6點條文及格式一;增訂第6點條文之格式二;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