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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613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之格式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 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對造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地政事務所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請申請人以申請書(格 式一)向地政處申請撤回調處案。 (四)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未到場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地政事務所應擬具初審意見 表(格式二)及檢附相關資料,送交地政處提供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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