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兒少字第10346449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 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 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 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 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百分之八十、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 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 )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 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 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 標準,並經社工人員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 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 三、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 申請;如申請人已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相關單 位)服務者,則逕交由該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存摺封面影本。 (四)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 四、辦理流程如下: (一)本局或相關單位應隨時接受申請文件,相關單位並於受理後 2 週 內檢附評估報告送回本局辦理審查。 (二)社工人員應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 續。 (三)如有非設籍本市者前來求助,仍應主動評估並協助備妥相關文件送 回本局,由本局函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 (五)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局或相關單位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 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得由本局依職權調閱相關資 料,或依社工人員實地訪視評估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六)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 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人員實地訪 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 (七)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 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補助差額。 (八)接受補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局或相關單位關懷訪視,不得拒絕。 (九)核定之每月補助款項於次月五日前逕撥指定帳戶。 (十)補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 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1.戶籍遷出本市。 2.兒童或少年死亡者。 3.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助款項用於兒少基本生活所需,經 勸導、協調未果者。 (十一)申請本市危機家庭兒少生活補助者,同一補助事由不得重複請領 本補助。 (十二)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 助期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