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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1)北市古地人字第11170140253號函修正第3、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七、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9355378 專線傳真:29359308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16020520@gov.taipei 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由人事機構專責協調處理。
  • 八、本所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 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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