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照科:核發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 執照、畸零地調處與建造執照有關結構、消防、衛生及水電之配合辦 理、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設計等事項。 二、施工科:施工勘驗及管理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營運管理事 宜、竣工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 三、使用科:勘驗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執行違規使用及危險建築物拆除工 程、查驗建築物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工程、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規 劃、設計及監造騎樓改善工程等事項。 四、營建科:登記、獎懲、管理建築師及營造業、登記營造業工程業績、 淨值申報、工程從業人員之講習、輔導及查核管理及懲戒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等事項。 五、違建處理科:管理舊有違建修繕工程、規劃及執行新舊違建拆除工程 、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及拆遷工程等事項。 六、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管理及組織備查、即時拆除危險廣告物工程、 拆除廢棄廣告物(或空鐵架)工程、管理廣告物、規劃及執行美化更 置廣告物及拆除違規廣告物之工程等事項。 七、違建查報隊:勘查及認定新違章建築、認定及勘查既存違章建築修繕 工程等事項。 八、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 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違建處理科下設區隊,並依轄區劃分責任區,辦理舊有違建修繕工程 及執行新舊違建拆除工程等事項,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本處違建查報隊下設分隊,並依轄區劃分責任區,辦理勘查及認定新違章 建築、既存違章建築查報認定等事項,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5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分隊長 、稽查、區隊長、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八、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都發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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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3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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