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十六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4004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03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