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27208889#2628 專線傳真:27202928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da_pnl@gov.taipei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人事室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 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 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六、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 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 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 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 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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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1)北市工水人字第1116053881號函修正第6、7、1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