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 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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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2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人字第0951119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