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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59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書)之核發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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