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300號函修正第2、3、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