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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27300令修正發布第3、21條條文
  • 第 3 條
    各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如下: 一 民政局:以辦理民政、戶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民政局管轄業務 之財團法人。 二 財政局:以辦理財務、稅務、金融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財政 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 教育局:以辦理教育、體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教育局管轄業務 之財團法人。 四 產業發展局:以辦理工業、商業、農業及自然生態保育事務為主要目 的,並屬於產業發展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五 工務局:以辦理公共工程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工務局管轄業務之 財團法人。 六 交通局:以辦理交通運輸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交通局管轄業務之 財團法人。 七 社會局: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社會局管轄 業務之財團法人。 八 勞工局:以辦理勞工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勞工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九 警察局:以辦理警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警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十 衛生局:以辦理醫療、保健、藥物、食品衛生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 於衛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一 環境保護局:以辦理環境保護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環境保護局 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二 都市發展局:以辦理都市規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與開發、都市 測量、建築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都市發展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三 消防局:以辦理消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消防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四 文化局:以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文化局管轄業 務之財團法人。 十五 觀光傳播局:以辦理觀光或大眾傳播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觀光 傳播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六 地政局:以辦理地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地政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七 翡翠水庫管理局:以辦理翡翠水庫安全檢查、操作及經營管理事務 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翡翠水庫管理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八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九 其他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依其法定業務職掌定之。 財團法人之事業涉及二個以上主管機關之業務者,以其主要事業之主管機 關為主管機關。
  • 第 21 條
    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 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 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就第一項第一款事項所為之決議,應 報本府核准後行之,並送本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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