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各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如下: 一 民政局:以辦理民政、戶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民政局管轄業務 之財團法人。 二 財政局:以辦理財務、稅務、金融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財政 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 教育局:以辦理教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教育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四 產業發展局:以辦理工業、商業、農業及自然生態保育事務為主要目 的,並屬於產業發展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五 工務局:以辦理公共工程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工務局管轄業務之 財團法人。 六 交通局:以辦理交通運輸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交通局管轄業務之 財團法人。 七 社會局: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社會局管轄 業務之財團法人。 八 勞動局:以辦理勞工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勞動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九 警察局:以辦理警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警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十 衛生局:以辦理醫療、保健、藥物、食品衛生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 於衛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一 環境保護局:以辦理環境保護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環境保護局 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二 都市發展局:以辦理都市規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與開發、都市 測量、建築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都市發展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三 消防局:以辦理消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消防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四 文化局:以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文化局管轄業 務之財團法人。 十五 觀光傳播局:以辦理觀光或大眾傳播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觀光 傳播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六 地政局:以辦理地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地政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七 翡翠水庫管理局:以辦理翡翠水庫安全檢查、操作及經營管理事務 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翡翠水庫管理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八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九 體育局:以辦理體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體育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二十 客家事務委員會:以辦理客家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客家事務委 員會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二十一 其他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依其法定業務職掌定之。 財團法人之事業涉及二個以上主管機關之業務者,以其主要事業之主管機 關為主管機關。
- 第 25 條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本市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百 分之六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 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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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7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348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