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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4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8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 發展局。
  •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以下簡稱簡易 寮舍)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時,應由產業發展局邀集農業、水土保持及建築管 理等相關權責機關會同審查。
  • 第 8 條
    本標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發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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