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2、8~10、22~25點條文;原第22點條文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 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 擾。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 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 八、本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 事件之申訴: (一)委員會組成 本所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 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 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3 人至 7 人,其女性代 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以三分之一以上為宜,並得視 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或教育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 庫,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並進行 調查。調查委員為 3 人以上,其中調查委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 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以三分之一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調查委員。
  • 九、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所應即移送本所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處理。
  • 十、本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 ,應於接獲之日起 20 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 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4 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 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進 行調查,並於 2 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 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所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審議。
  • 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責處理單位名稱:人事室 (二)專線電話:02-27228734 (三)傳 真:02-27295791 (四)電子郵件:bp-sh@gov.taipei 本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二十四、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