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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2)北市士地人字第11270008692號函修正第1、2、7、8、10、11、14、19、23、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 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七、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由人事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受理性騷擾申訴 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2881-4971 專線傳真: 8861-2726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16040520@gov.taipei
  • 八、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 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者之 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 十四、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十九、本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 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 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 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二十三、本要點對於在本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 之。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 二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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