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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1)北市中地人字第10131629400號函修正第7、11、20、24點條文
  • 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505-2776 專線傳真:2502-2982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16050520@mail.taipei.gov.tw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人事機構
  •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 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 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 二十、本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 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本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本府社會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 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二十四、本要點對於在本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雖非加害人所 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 及相關資料移送本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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