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2728-7331 專線傳真: 2759-5142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land0160@gov.taipei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七、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 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 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 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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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11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人字第11160211931號函修正第2、6、7、1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