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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1)北市松地人字第10131616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9、11、20、24點條文;並刪除第10點條文
  • 四、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 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五、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 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 六、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 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 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723-0724 專線傳真:2723-0362 專用電子信箱:fv_16010520@mail.taipei.gov.tw
  • 八、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九、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機關首長指派之,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 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 助。
  • 十、(刪除)。
  •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 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 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 二十、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 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二十四、本要點對於在本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接受服務人員 之公會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 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二十五、本要點奉 核定發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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