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2)北市研人字第1123003985號函修正第2、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 221條至第 227條、第 228條、第 229條、第 332條第 2項第 2 款、第 334條第 2項第 2款、第 348條第 2項第 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六、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02-27287777 專線傳真: 02-27593593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wa_rdec@gov.taipei 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