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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奉首長核准下達修正第2、3、5、7點條文
  •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前項所稱性侵害犯罪,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 三、本措施適用於本處之員工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 五、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7206686 傳真:(02)27205232 電子信箱:aa_antish@mail.taipei.gov.tw 本處受理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七、性騷擾之申訴,應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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