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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3、6、7、22點條文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所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 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 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六、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51-1711分機9603 專線傳真:02-2341-9207 專用電子信箱:biaa-daan@gov.taipei 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七、本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二十二、本要點由區長奉核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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