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二)道路用地: 1.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1)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 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2)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 5年以上(因繼承或配 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者。 (3)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 3點第 1項第 1款「消 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4)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 2.前款道路用地 (1)、(3)、(4)之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 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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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2004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都綜字第10037106900號公告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10月13日零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