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 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性騷擾案件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為申訴。
- 十八、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 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112)北市環北焚人字第1123001208號函修正第13、1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