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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北市建地人字第0973064650號函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
  • 四、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六、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 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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