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七、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3063017 專線傳真:23063093 專用電子信箱:a16030520@gov.taipei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 八、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 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 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 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 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者 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十九、本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 成立)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 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 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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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13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1)北市建地人字第1117015841號函修正第2、7、8、11、1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