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所應即移送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處理。
- 十、本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 ,應於接獲之日起 20 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 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4 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移送 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決定不予受理或 應續行調查: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進 行調查,並於 2 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 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審議。
- 十五、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本所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議,經審議 後,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將該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本 所。當事人如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 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即衛生福利部 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行政訴訟。
- 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萬華區公所人事室 專線電話:02-23064468(344) 傳 真:02- 23028052 電子郵件:wahahr@gov.taipei 本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二十四、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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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9、10、15、22~25點條文;原第22點條文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並於文件傳閱系統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