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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0213250300號函修正第5、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參加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職務之遴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並願意遵守本要點第七點所 規定之職責: (一)院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授以上資格外,須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長職務二年以上或 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四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三年以上或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六年以上, 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擔任院長職務六年以上,著有 績效者。 (二)副院長: 專任副院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兼任副院長除具備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授以上或臨床教授資格外,須符合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長職務一年以上或 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五年以上, 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副院長職務五年以上,著有績 效者。
  • 八、聯合醫院院長及由醫事人員兼任之專(兼)任副院長任期為四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因 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聯合醫院非醫事人員之專任副院長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 調實施要點」。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及領導能力等項綜 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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