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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任字第1041131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參加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職務之遴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並願意遵守本要點第七點所 規定之職責: (一)院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授以上資格外,須 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長職務二年以上或 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四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三年以上或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六年以上, 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擔任院長職務六年以上,著有 績效者。 (二)副院長: 副院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任用資格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 級任用資格,並須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教育部審定之醫學院臨床醫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滿二年。 2.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二年,或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科(部)主 任以上職務滿三年。 3.醫學中心科(部)醫師以外其他醫事人員滿六年,或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科 (部)醫師以外其他醫事人員滿八年。 4.醫院科主任以上職務滿五年。 5.醫院醫師滿十年,並經服務機關首長或醫學院臨床醫學教授推薦。 6.衛生行政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滿五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資格條件於遴選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時不適用。
  • 八、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前開襄理醫療院區業務副院長於任期中調任其他院區,其 任期應予合併計算。其他襄理院務副院長之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本項修正生效時,職務已屆滿任期者,應於一年內檢討免兼。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及領導能力等項綜 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但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 前項任期之限制。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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