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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衛人字第111012621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八、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 於業務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前開襄理醫療院區業 務副院長於任期中調任其他院區,其任期應予合併計算。襄理院務副 院長之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 點」。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 及領導能力等項綜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但因業務需要或特 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 期。但依第一項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選舉年度,以六月三十日為 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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